浏览器不支持程序操作收藏命令,请使用
Ctrl+D
进行添加
您好,欢迎来到荣宝斋官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新闻
书画
文房用品
首页
新闻资讯
本斋动态
业界动态
政策法规
走进荣宝斋
荣宝斋概况
历史沿革
组织机构
关怀与厚爱
党群动态
人才工作
荣誉奖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
艺术家与荣宝斋
主营业务
书画经营
文房用品
木版水印
装裱修复
书刊出版
美术教育
文化金融
文创产品
拍卖
分店
文化发展
茶文化
电子商务
鉴定业务
荣宝精品
书画
文房用品
木版水印
文创产品
书刊
荣宝斋珍藏
美术馆简介
荣宝珍藏展
藏品赏析
收藏故事
联系方式
艺术家
对外交流
荣宝大讲堂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主营业务
>
文化金融
>
北京荣宝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典当学堂
>
典当行处理绝当物品的法律规定
典当行处理绝当物品的法律规定
时间:2016-11-29 16:09:14
来源:
作者:
0
据我国《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分享到:
上一篇:
典当相关法规
下一篇:
怎样典当才能省钱
北京荣宝斋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介绍
公司资讯
经营范围
业务流程
典当学堂
联系方式
热度
排行
1
荣宝斋面向公众开放鉴定业务
2
荣宝斋领导班子成员莅临画院指导...
3
展讯 | 范曾迎新画展
4
镇店重宝——田黄王
5
北京荣宝2017年秋拍总成交额以8....
6
荣宝斋·文房 | 石章篇·田黄
7
征稿启事 | 荣宝斋首届全国青...
8
荣宝斋木版水印工艺流程
9
荣宝斋(南京)拍卖|2016秋拍中...
10
2020新年文化春礼——五帝福来了